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专职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
这起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是WX,被告是L某及保险公司,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非医保用药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承担问题存在异议。
W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但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些证据所能证明的内容。关键缺失在于保险公司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庭审中,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质证理由。刘书涛律师则以司法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为依据,有力回应了保险公司的质疑。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数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数千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数千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明确案件方向和诉求;然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专业鉴定意见进行有力反驳;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晰阐述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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