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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案二审逆转,从败诉到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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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5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儒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251090006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6458668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本人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具有亲和力,善于与人沟通: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言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且致力于在诉讼业务领域中不断深耕;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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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身故,家属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一审败诉。山东滕州的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成功逆转,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六十万元保险金。
保险拒赔案二审逆转,从败诉到全额赔付

被保险人家属们满心绝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之门外。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家属们的希望瞬间破灭。

这份沉重的材料被送到了山东滕州的刘儒学律师手中。执业以来承办过百余件案件的刘儒学,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保险理赔等案件。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全力以赴。

接手案件后,刘儒学没有丝毫懈怠。他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分析。他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法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而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该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同时,刘儒学结合机动车认定标准和普通人的认知,提出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此外,他还强调事故的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的行为并非致死的直接原因。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的观点。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刘儒学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拒赔”到“全额赔付”的重大反转,让当事人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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