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和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A代B持有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股权,出资额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股权转让协议,A以1元将代持股权转给B,B需7日内付款并配合变更登记。可B没配合,A只好起诉,要求B继续履行协议,公司配合变更登记。
B辩称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倒签的,且股权转让附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她强调B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履行行为能印证协议有效。对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于彩霞律师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一定程序和条件下行使,未按规定行使则可能丧失该权利。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彩霞律师的观点,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在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A把判决书仔细收好,心里的石头落了地,终于解除了代持股权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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