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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纠纷:名义股东成功解除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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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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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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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月,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5月又签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变更手续,还辩称协议伪造、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强调签名真实及履行行为,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助A获法院支持,股权变更登记成功。
股权代持纠纷:名义股东成功解除代持风险

2025年1月7日,原告A和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A代B持有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股权出资额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股权转让协议,A以1元将代持股权转给B,B需7日内付款并配合变更登记。可B没配合,A只好起诉,要求B继续履行协议,公司配合变更登记。

B辩称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倒签的,且股权转让附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她强调B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履行行为能印证协议有效。对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于彩霞律师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一定程序和条件下行使,未按规定行使则可能丧失该权利。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彩霞律师的观点,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在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A把判决书仔细收好,心里的石头落了地,终于解除了代持股权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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