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在当地某路段,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驾驶员家属在悲痛中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在事发后委托自20XX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的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李星星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执业至今李星星律师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她依此经验,为当事人家属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赔偿项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金额,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以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为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二审中,该律师作为驾驶员家属的代理人,凭借在20XX年荣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20XX年度先进个人”的专业水准,当庭逐一严谨回击保险公司提出的主张。她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一方的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使得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得以全额保留。
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时,李星星律师一贯的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再针对对方提出的反驳观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剖析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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