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受理了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自20XX年年底起,双方开始交易,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XX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20XX年7月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XX年X月XX日尚欠原告货款91689.8元;另有部分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要求原告向该公司开具发票(金额37804.6元),并表示与该公司商议后尽快支付。20XX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案外人也以被告未支付其货款为由拒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9494.4元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的戴芬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区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戴芬芳律师不仅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还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戴芬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确认的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三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戴芬芳律师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在本案中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同时判决被告田X、杨X、刘X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精准梳理交易流程和证据,区分不同款项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主张,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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