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某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对这样的指控,黄某及其家属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之中,他们深知一旦罪名成立且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量刑,黄某将面临漫长的牢狱之灾。于是,他们找到了曾敏杰律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曾敏杰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应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黄某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按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曾敏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黄某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
2.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积极退赃:黄某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几点,曾敏杰律师认为,虽然黄某系主犯且情节严重,但存在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最终认定,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建议。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一旦被认定为主犯且情节严重,就只能按照较重的刑罚进行判决,没有从轻处罚的可能。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是主犯且情节严重,只要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类比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的警示是,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量刑建议。对劳动者(此处可类比为犯罪嫌疑人)的启示是,在面临刑事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罪行、举报他人犯罪、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曾敏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对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精准认定;在庭审策略方面,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客观陈述黄某的入股比例、个人获利等情况,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正是凭借这些专业能力,曾敏杰律师成功将黄某的量刑从五年以上大幅降至一年九个月。
390万的赌资、主犯且情节严重,看似毫无转机的局面,在曾敏杰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实现了从轻处罚的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对量刑结果的关键影响,也彰显了曾敏杰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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