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先生找到李威律师时,一脸焦虑,他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侦查机关认为,赵先生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还借用银行卡为其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从法律角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但在本案中,赵先生是否明知成了关键问题。而且,认定犯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能否确凿证明赵先生的犯罪行为,存在很大争议。
李威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他发现,赵先生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并且,赵先生无任何的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同时,赵先生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李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在与检察院沟通时,紧扣证据不足这一关键点进行辩护,建议对赵先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赵先生原本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现在成功实现无罪结果,避免了人生留下犯罪记录。
结合滕州办案经验,在这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卷宗材料中发现证据瑕疵和事实矛盾。像本案中,李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找到了证明赵先生无罪的关键证据。同时,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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