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东山县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陈女士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是实际产权人,自己和妻子只是名义业主,并承诺会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夫妇想把房屋过户回来,彭女士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出资85万元,他们已返还林先生支付的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则称抵押合同有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他收集了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林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林某承认房屋是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女士反对受阻;以及林先生夫妇持有房屋钥匙和原始产权证原件,而林某夫妇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办理抵押,这些都证明房屋实际控制权在林先生夫妇手中。
面对林某夫妇提出的“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他们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林先生夫妇方的证据链,认定林某夫妇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夫妇所有。虽然房屋已被林某夫妇抵押给信用社,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林某夫妇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来说,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留存。首先需要保留好出资证据、书面协议等,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同时,要谨慎选择借名对象,避免出现类似案例中的情况。若遇到借名买房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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