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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案件当事人重获自由,他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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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9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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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六年执业加双向思维,李鉴春律师善捕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评估,多起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
让刑事案件当事人重获自由,他做了什么?

当面临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不知如何应对,不知怎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经历和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指明了方向。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做律师,还曾担任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现为律所主任、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这种复合背景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也维持了该决定。

李鉴春律师能办好这类案件,得益于他的复合背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经历让他熟悉侦查流程,能敏锐捕捉案件辩点。大学讲师的经历使他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能准确适用法律。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策略。他会像在张某案中一样,全面深入分析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辩点。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与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舞台上不断书写着成功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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