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滕州某室业主,遭遇了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并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情况。经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被告仍拒不恢复原状,这使得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体验和合法权益。在这种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永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
王永强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利用自己在处理各类案件中积累的证据收集经验,收集整理了包括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案件在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王永强律师凭借自己在众多庭审中锻炼出的清晰表达能力,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
王永强律师结合自己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积累的辩论经验,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他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在整个辩论过程中,他的发言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王永强律师不仅是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有着众多社会职务,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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