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鉴春律师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他在这些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近两年来,他所办案件中有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下面来看李鉴春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是犯罪嫌疑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洗脱合同诈骗罪的罪名,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这个案件存在几个难点。其一,涉案金额较大,高达200余万元,这使得案件的关注度较高,辩护难度增加。其二,张某确实存在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容易让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其三,证据方面,需要全面、细致地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在谈判或诉讼技巧方面,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在这个案例中,李鉴春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侦查中捕捉到了关键的辩点。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全面、细致地收集和梳理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地把握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精准辨析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他能够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慎审查,最终使得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类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的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类似的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容易模糊,如何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案例为同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及时、有效地开展审前辩护工作。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案例也启示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鉴春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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