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某入职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在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某家属以“未缴纳工伤保险、违法转派遣”为由,要求相关公司承担工亡待遇赔偿,诉求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称与王某某虽有劳动关系,但未缴纳工伤保险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自己无过错,不应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
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工亡待遇属于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益,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支付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进行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用工。这种违法行为与王某某的工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违法派遣导致劳动者损害的,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支付责任;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转派遣,对王某某的损害应与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家属属于合法主张权益,应获得相应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随意进行派遣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全部工亡待遇支付责任;用工单位违法派遣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核心争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各方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稳定推进程序,最终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1万余元的赔偿,不仅仅是一笔金钱,更是对工亡家属的一种慰藉,也是法律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有力制裁,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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