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河北省邯郸市,被告人张X因在2017年4月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朱建波律师于此时接受委托。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朱建波律师在该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朱建波律师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被告人供述。凭借其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他发现张X存在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朱建波律师作为前资深检察官,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明确这一情节可认定为坦白。于是,他将此作为重要辩护点进行梳理。同时,鉴于张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朱建波律师还考虑到为张X争取缓刑。他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对张X进行调查,该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之后,朱建波律师将这些情节和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张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张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在结案前,朱建波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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