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20天,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雇主路某某支付了这次的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9天,花了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鉴定费3180元。
原来,路某某驾驶的车辆是路某银的,而且这辆车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和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发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的途中。事故后路某某给了各某某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怎么也谈不拢。
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其团队。刘晟律师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某某、路某银告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争议焦点可不少。各方围绕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怎么认定、保险公司该怎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路某某和路某银要不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还有路某某提出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楚地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的伤情和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他们还主张这次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和雇主,应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路某某“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律师团队指出,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做,没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不能对抗各某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另外,律师团队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各某某总共拿到了119822.39元赔偿款,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从这个案子里,咱们能学到不少东西。首先,要是雇员在上下班或者提供劳务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自己又没责任,那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的话)或者侵权损害赔偿。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把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这些关键证据固定好,方便后续索赔。最后,要是遇到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或者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忙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正是他多年的积累和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能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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