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主张被告孙先生向其借款40万元,他手里仅有孙先生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既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在此情况下,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成了本案的潜在争议点。
施贝贝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她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接着,她提供了补强证据,提交了赵先生名下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赵先生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最后,她充分利用缺席审理规则,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律师代理赵先生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赵先生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施贝贝律师成功让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视款项交付证据的留存。当发生大额借款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确实是现金交付,要注意让对方出具借条,并可以寻找证人见证借款过程,或者保留提款记录等。在仅有借条的情况下,要积极搜集辅助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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