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XX日14时20分左右,扬州市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娄XX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XX负全部责任,但王XX和其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娄XX遂将二者诉至法院。
在此案中,黄蓉律师作为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黄蓉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了娄XX的医疗费用凭证、住院记录等关键证据,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误工费计算方面,娄XX从事建筑业木工,无劳动合同且无固定工作单位,收入不稳定,也未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度收入情况的证据。黄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按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度江苏省土木工程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合理维护了娄XX的权益。
黄蓉律师不仅在证据收集和赔偿计算上专业严谨,还熟悉保险理赔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黄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等相关法律,主张娄XX的损失由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黄蓉律师以“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为执业理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江苏扬州地区,她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娄XX各项损失212682.6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02682.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娄XX;娄XX获得赔偿款时向王XX返还垫付款53639.81元。黄蓉律师成功为娄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化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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