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山东青岛平度市,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引发关注。被告人张某某系青岛XX公司6号井承包人,该6号井为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2018年间,张某某与相关人员签订多份合同,参与6号井的承包和经营。2018年5月4日,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要求停产,但张某某在2018年11月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开采。2019年3月,田XX等人承包6号井一中段并组织人员采矿,3月27日,颜XX、陈XX在爆破作业时因违反安全规定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指控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此次接案后,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立即对全案材料进行梳理。他发现,案件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缺乏明确证据支撑。朱建波律师仔细比对了事故发生前后的各项文件和记录,包括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停产通知等。他还调查了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询问了相关证人,以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
在审查过程中,朱建波律师锁定了一份关键证据——2018年3月2日于XX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书。这份合同以书面形式记录了双方在6号井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时的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朱建波律师通过分析合同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合同能够证明张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并非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
在庭审前,朱建波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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