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社会中,房产往往是家庭的重要资产,围绕房产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在江苏无锡江阴市,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第三人母亲。夫妻二人因购房换房,用被告名义购买了4XX室洋房,后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妄图将房产据为己有。此时,原告委托了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
邹炳昂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8年时间,长期深耕江苏无锡、江阴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他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邹炳昂秉持“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
面对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他们收集了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邹炳昂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在微信中也明确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亦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邹炳昂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借用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成立,判决明确指出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如存在争议应另行主张。本案判决确认了401室洋房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有效防止了被告试图将家庭重大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维护了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邹炳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借名买房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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