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任XX最初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但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能直接证明他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缺失的关键证据就是能体现任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等方面的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通过对卷宗的梳理,找到了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的相关证据,如任XX只是按照他人要求介绍人员提供身份信息,并未直接参与核心的诈骗环节。同时,通过与任XX沟通以及查阅相关记录,确定了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对于任XX无实际获利这一点,律师也从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了查证和固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张相奎律师提出,任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对方可能会对任XX是否为从犯、自首情节的认定等提出质疑,但张相奎律师依据所掌握的证据,详细阐述了任XX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表现,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张相奎律师的方法论是全面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细节,从卷宗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获取关键信息;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精准论证法定从轻情节,以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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