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宁波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纠纷起因于双方在工程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存在分歧。XX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甲X公司,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等;浙江甲X公司则辩称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汪家道律师接手本案后,对XX公司二审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五份、试验记录三份、管道系统冲洗记录一份等证据产生怀疑。律师逐页审查这些证据,将其与一审已有的资料进行详细对比,并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分析。经过严谨查证,律师发现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水电项目甩项之前由浙江甲X公司施工,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证据审查方面展现出了极高的水准。
最终,法院未认定XX公司提交的证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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