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认购起纠纷
庞女士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约定,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就交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可后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样,就向公司提出异议,还要求退还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单价应以《认购书》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单价应以哪个为准
庞女士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而《认购书》上的“X,XXX元/㎡”与商定的不一致。公司则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沟通记录等情况来判断。但从案件来看,庞女士虽提出异议,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不过,《认购书》的签订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法院会依法审查。
焦点二: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根据《认购书》约定,若庞女士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但庞女士是因为单价问题提出异议才未继续履行后续签约手续。法院需要判断庞女士的异议是否合理,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单价确实存在问题,庞女士的异议合理,那么她不构成违约,定金就应该退还;反之,如果单价以《认购书》为准合理合法,庞女士不继续签约就可能构成违约,定金可能就不予退还。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合同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单价等关键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协商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支付定金等款项时,也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和退还条件,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律师展现专业实力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庞女士最终拿回了定金,这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专业代理。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她多年来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的积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