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章凯律师处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2016年7月10日,该科技公司与某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该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至起诉之日,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该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某,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科技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虽未作答辩,但从一般情况推测,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为:养老中心已注销,不应再承担债务;或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
章凯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科技公司与养老中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债务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养老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某,现养老中心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黄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已经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投入使用,说明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工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律结论为:被告黄某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构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支付科技公司工程款37800元。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驳回被告其他可能存在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企业注销后就无需承担债务,或者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需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警示在于,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或企业而言,在承揽工程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章凯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收集并整理了合同、工商登记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及债务承担主体,引用具体法规进行有力论证;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有理有据的表达,积极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走向。37800元工程款不是小事,它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保障,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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