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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未改妨害公务定性,被告人仍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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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2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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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潘鹏飞律师查阅多份书证、比对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发现指控证据虽能印证指控,但被告人有从轻情节。
证据审查未改妨害公务定性,被告人仍获缓刑判决

在宁宣高速南京南收费站,企业职工卞X驾驶轿车因超速被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X加速行驶将执法人员带倒,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卞X犯妨害公务罪。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诸多怀疑。他怀疑被害人执法资格,质疑卞X主观故意,对超速证据充分性存疑,还关注执法程序与着装规范以及量刑建议变更的合理性。

为查证这些问题,潘鹏飞律师逐页翻看了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车辆超速资料等书证,仔细核对其中关于卞X身份、案发情况、超速证据等内容;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详细对比,查看各陈述在时间、事件细节上是否一致;还深入研究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淳大队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劳动合同,以确定被害人的执法身份与权限。

最终发现,虽被害人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到期,但新证在配发中,且其受民警指派从事拦截工作,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卞X在被拦停后加速冲卡,主观故意明显;公诉机关的超速证据确实充分;执法人员着装符合规范,虽有动作瑕疵但不影响执法正当性;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符合规定。不过,卞X存在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潘鹏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逾152件,他认为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与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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