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和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明确写着,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都有,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到了XXXX年X月X日,庞女士提出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要求公司退还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多少
庞女士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而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商定的不一致。但公司否认存在这样的商定价格,认为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庞女士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所以在这一点上,法院较难采信庞女士的主张。不过,这并不影响后续对定金退还问题的判定。
第二,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庞女士认为,因为单价与商定不符,所以公司应该退还定金。公司则依据认购书的约定,认为庞女士若不按认购书履行,定金不予退还。法院查明,虽然庞女士不能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认购书签订后,庞女士及时就单价问题提出了异议,并非是庞女士主观上不想履行认购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庞女士违约。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应当退还定金给庞女士。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庞女士最终成功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专业代理。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扎实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条款和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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