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云南昭通,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证实案涉项目已按约定完成,但无法提供在应支付款项时间内主张款项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20XX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专精。他在二审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李朝永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
针对本案诉讼时效这一争议焦点,李朝永律师确定了重新固定诉讼时效的法律路径。他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他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被告公司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信息,确定联系人身份对应,再与其通话并录音,重新固定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李朝永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工商内档等基础资料中寻找突破点,精细化挖掘事实,补强证据,在面对实体权利与程序障碍冲突时,通过严谨细致的调查和精准的法律运用来推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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