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原告A某、B某系夫妻关系。因宅基地被征收,于20XX年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取得“三证”后,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原告信X维权无果,且“三证”因未被告知到期需重新申请而失效。20XX年,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D县政府驳回,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损失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C镇政府的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
郑智律师自2025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上饶地区。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中,《补偿协议》签订于20XX年,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三证”是原告依约取得的建房相关许可证明;信X答复则记录了原告多年来的维权过程。
郑智律师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专精于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其跨行业的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兼具耐心沟通、共情理解与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能够从情理与法理双重角度梳理案情,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这些能力背景与本案需要全面分析行政协议、处理复杂行政关系的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郑智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疑点。在审查过程中,他将《补偿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对,发现C镇政府未履行主动义务的问题。同时,他调查了信X答复和安置地现场情况,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驳回了原告主张的130万元赔偿请求。结案前,郑智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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