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协议约定总房款XXX元,丁XX于12月10日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共405000元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认为应合理计算犯罪数额,同时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众多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了丁XX合同诈骗的事实。对于伪造公司印章一事,有证人朱XX、孔X、孙某、唐X、张X甲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意见,法院经查,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这个案子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时,一定要谨慎核实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研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遭受损失。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丁XX妄图通过诈骗和伪造印章来谋取私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过众多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努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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