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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信X记录推翻“未书面申请”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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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5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1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251096282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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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经历多元、懂人心,真诚做事,用专业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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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A某、B某夫妻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镇政府未履行放样义务致“三证”失效。二人复议被驳后委托律师诉讼。律师指出复议适用法律错误,强调镇政府义务,提交多份证据。法院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驳回赔偿请求。
凭信X记录推翻“未书面申请”的复议决定

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本以为能顺利建房,却遭遇重重波折。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然而C镇政府不仅未解决问题,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之后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以“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

此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郑智律师自202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这起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郑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迅速展开了行动。

在接手案件后,郑智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敏锐地注意到,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郑智律师深知,行政协议争议具有特殊性,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要求履职”,复议机关不应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实体审查。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郑智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证据组织。他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同时,郑智律师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

在法庭上,郑智律师据理力争。他详细阐述了自己的代理策略,指出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对协议履行、违约责任等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而非仅作程序性驳回。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郑智律师的观点。

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对于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法院认为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郑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他凭借对行政协议争议的深入理解和敏锐的证据洞察力,成功推翻了错误的复议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进行实体审查的机会。虽然赔偿请求未得到支持,但这起案件的胜利依然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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