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芜湖,陈XX于XXXX年X月X日入职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任电焊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公司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陈XX在工作中左手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提起诉讼,请求按日薪350元(月均9897元)标准计算欠付工资及工伤待遇,公司则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3832元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依据,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江苏执业,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沟通录音这一关键证据。该录音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时形成,其中财务人员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
陈步青律师是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其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和对劳动工伤领域法律的熟悉,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本案关键,应对关于工资标准认定的核心争议。
接案后,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他发现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之间存在关联。他将这些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梳理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沟通录音的重要性。在二审庭审中,他重点运用这份录音证据,指出这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自认,直接证明了日薪350元的约定。同时,他进一步论证其他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内容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作出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结案前,陈步青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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