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与被告B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方支付见面礼、彩礼现金及转账等合计646200元,还为被告B购买物品及转账。后双方因被告B身体状况产生纠纷,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终止同居,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及其父母、案外人连带返还彩礼、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赠与款。
魏建明律师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接手此案后,首先进行主体资格抗辩。审查【被告B】父亲与母亲的离婚证明,发现两人早已离婚且【被告B】由母亲抚养;调取案外人代收彩礼并全额转交的转账记录,验证了案外人仅为代收且已转交的事实,这一动作让法院认定案外人不承担返还责任,明确了【被告B】父亲的责任范围。
魏建明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经验丰富。他仔细核对彩礼的实际组成与支付凭证,逐笔审查转账记录和收款证明,发现部分转账与彩礼性质不符,经过与相关人员核实验证,为后续主张合理的彩礼金额提供依据。
作为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魏建明律师在查证双方过错证据时十分严谨。他收集媒人证言、双方的沟通记录,锁定原告与被告B相处细节的时间节点,发现原告在订婚前知晓被告B身体状况的线索;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验证原告对被告B身体状况知情的情况;申请当地气象数据,结合婚约期间的天气情况,辅助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方家庭的物品入库系统数据,查看彩礼物品的使用情况;调取出双方的考勤记录,进一步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最后对部分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方也有轻微过错,酌定被告方按85%的比例返还彩礼,即549270元,驳回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赠与款返还诉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按比例分担,为被告方减少了96930元的彩礼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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