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一是全面复盘案件,厘清法律关系,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公司主动提出工作交接,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纠正刘XX仲裁时混淆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错误;二是规范金额计算,明确经济补偿金按应发工资为基数,结合4.5年工龄核算,驳斥公司“扣除社保”的主张;三是完善证据链,固定核心证据,针对性反驳公司所称员工违规的不实抗辩;四是应对程序争议,明确一审变更诉求合法合规,封堵对方程序抗辩。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indemnity);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等货币性收入;在单位与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各执一词时,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证明是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否则即推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公司要求刘XX向指定人员交接工作,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刘XX配合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后未再到岗上班,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按月工资标准X000元计算。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03X元、经济补偿金X0X0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XX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最终获赔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X0X00+1103X元,避免了经济补偿金损失,投入产出比可观。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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