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与被告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数月,经催告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原告委托2012年执业、累计代理案件超1300件的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
案件审理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杨国鹏律师首先逐页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逾期90个工作日内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超过90个工作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通过与购房款支付凭证交叉核对,验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原告付款的事实,这为后续主张违约金提供了坚实基础。
接着,杨国鹏律师仔细核对房屋交付相关证明文件的日期,锁定了被告实际逾期交房的起始时间。他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其中一份证明文件的日期存在涂改痕迹。经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了真实的逾期时间,这一发现影响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
之后,杨国鹏律师调取了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交房时间的沟通内容,进一步佐证了被告逾期交房的事实。同时,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排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又通过调查令调取了房屋建设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材料进场时间,判断房屋建设进度是否正常。最后,对有疑问的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杨国鹏律师,通过一系列严谨的审查动作,成功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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