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月XX日,在贵州省XX县马煤线14公里+400米处,被告段某驾驶贵BHC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倒车时,与案外人郭某驾驶的浙FXXH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原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38200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段某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浙江温州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专精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丰富的民商事法律事务经验与本案追偿权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律师接手后,将事故认定书作为突破口。该事故认定书形成于2023年事故发生时,为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车辆信息以及责任划分,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接案后,田小馨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全案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被告可能会对维修费用金额提出异议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了维修单据、保险合同等材料,调查维修项目与事故的关联性。同时,考虑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他申请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他年办理案件量超250件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之后,田律师提交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单据、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被告虽对维修费用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2025年X月X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负担。结案前,田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原告的主张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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