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刑事案件中,他成功推动多起案件发回重审、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他妥善处理了多起遗产继承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他精通刑事法律条文,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寻找突破口。在面对疑难刑事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他注重调解,能够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展现王铖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涉及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毕某在案件中处于犯罪嫌疑人的角色。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及其家属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毕某能够被认定无罪,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从毕某实施行为到案件被发现已经过去了15年,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对于毕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需要准确适用法律;三是毕某的行为是在铁矿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进行的,责任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这些难点,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出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铖律师的意见,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对于涉及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律师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二是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三是对于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实施的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背景和目的,合理划分责任;四是该案例为类似的刑事案件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强调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注重细节,善于从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中寻找突破口。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王铖律师的成功辩护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了借鉴,鼓励律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将更加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这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铖律师通过自己的实践,为推动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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