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85万余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蔡碧洲律师2024年开始在吉林执业,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那笔200万元预付款的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是一份书面的预付款合同,时间为案发期间,内容明确显示这是一笔矿石预付款,但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
蔡碧洲律师拥有长春工业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诉讼案件40余件,尤为擅长刑事辩护业务。他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使他能够敏锐地察觉此类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很好地匹配了本案对专业刑事辩护的需求。
接案后,蔡碧洲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细致阅卷。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一笔200万元预付款,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他将相关的合同、交付记录等证据进行比对,还调查了矿石的实际交付情况。之后,他申请法院重新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并提交了证明该20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一审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同时驳回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维持个人犯罪定性。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在结案前,蔡碧洲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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