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位资深律师的执业坚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位资深律师的执业坚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8 · 16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更多>
导读:周杨辉律师常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不仅是他的执业理念,更是他在每一个案件中身体力行的准则。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徐X在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后,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徐X陷入了困境,多年缴纳的保险费似乎打了水漂,高额的医疗费用让他和家人一筹莫展。周杨辉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他还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9万元保险金,徐X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周杨辉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话在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同样得到了体现。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破产管理人委托周杨辉律师维权。周杨辉律师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他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面对李XX的抗辩,他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李XX抽逃出资,判决其返还264万元出资款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周杨辉律师再次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履行了对客户的承诺。

在日常的执业生涯中,周杨辉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他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每一位客户解决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繁琐的民商事纠纷,他都全力以赴,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