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刑事犯罪指控、合同纠纷、保险理赔拒赔等情况时,当事人往往感到无助。刑事犯罪中,复杂的法律条文和证据规则让当事人难以自行辩护;合同纠纷里,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是难点;保险理赔拒赔时,保险公司的专业条款和复杂解释让投保人无从应对。
周杨辉律师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合适人选。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18年间,他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执行异议、行政争议等多元案由。他还担任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八届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重社会职务,两次获评十堰市优秀律师。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投保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分析案件后,指出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该“释义”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同时,律师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在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属于先天性疾病的情况下,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
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精细梳理财务凭证,发现“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资金流向异常。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合理调整诉求,最终法院判决李XX向恒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
周杨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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