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能证明自己到案的情况,但对于能否构成自首、立功等关键情节缺乏有力支撑。缺失的关键证据包括能证明其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能体现其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证据。
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通过对卷宗的细致研究,确认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的情况,为自首情节收集证据;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获取当事人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以认定立功情节;同时,从账本记录和同案供述中梳理出当事人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证据,对方可能会质疑其到案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曾敏杰律师则回应,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在各个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于立功证据,对方可能会对举报的真实性和查证情况提出异议,律师则展示相关的查证材料,证明立功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证据,对方可能会强调其主犯地位,律师则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和获利情况,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当事人到案经过、供述情况以确定自首情节;积极收集举报查证材料认定立功;从案件细节中挖掘能体现当事人作用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