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与两被告达成废丝买卖口头合作协议并依约支付5万元定金后,却遭遇被告以怀疑称重作弊为由终止合作,且定金拒不返还,多次催讨无果。在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侵害却不知如何维权的困境下,2022年,原告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团队介入此案。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商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面对此案,翁鹏威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第一反应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迅速收集了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
案件立案后,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自己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这无疑给案件的推进带来了挑战。但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程序的熟悉,迅速制定应对策略。
翁鹏威律师熟悉民商事诉讼程序规则,他清楚在这种双方主张对立的案件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在紧张的庭审辩论时限内,翁鹏威律师采取了从证据关联性入手的非常规策略。他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现场录音中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同时,他强调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若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仅会从表面证据证明被告违约,而忽略对两被告共同经营主体身份的深入挖掘,这样很可能导致案件结果出现偏差。但翁鹏威律师的策略优势在于深入分析证据,从资金流向、实际经营参与度等多方面证明两被告的共同经营关系,改变了案件的论证方向,大大提高了胜诉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至此,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翁鹏威律师告知原告,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律师团队沟通,律师团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为原告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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