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X等88人诉深圳某科技股份公司、黄X、陈X(3003XX易X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丰富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接案后的首次关键行动便是仔细查阅相关卷宗。过去承办过多起类似案件的徐晓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证据庞杂,且关键证据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他在阅卷过程中,格外关注业绩预告行为与投资者投资决定之间的关联证据。曾经处理过多起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他,明白“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投资者胜诉至关重要。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回合的沟通。首先,徐晓律师指出,孙X等88人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更正日之前买入某科技股份公司股票,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形。然而,对方却认为投资决定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拥有丰富证券诉讼经验的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从过往类似案件的裁判逻辑来看,只要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进行买入操作,并且股价在实施日和更正日有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变化特征,就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他还结合自己曾代理的多起示范案件,说明法院在类似情况下通常会支持投资者的主张。最终,法院认可了徐晓律师的观点,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对于案件的另一争议焦点——案涉业绩预告差错是否具备重大性。执业多年且一直专注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徐晓律师,深入研究了市场中股价波动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关系。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他提出某科技股份公司案涉业绩预告行为实施日和更正日的股价波动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股价变化特征,具有重大性。他凭借长期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积累的经验,详细阐述了判断重大性的标准和依据,最终说服法院对这一点也予以认定。
整个案件过程中,徐晓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孙X等88名投资者赢得了胜诉的结果。此次二审维持一审胜诉,不仅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也再次彰显了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深厚的专业底蕴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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