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公司的一些操作往往会让劳动者陷入不利境地。在宋某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里,一审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部分判决结果却让宋某和公司都不满意。一审法院在计算工资基数等方面出现偏差,导致宋某应得的加班费和赔偿金大打折扣。
宋某于2023年入职该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约定月工资7000元,每周工作六天。实际工作中,宋某存在大量加班情况。2024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便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多项费用。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宋某的诉请,然而双方均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宋某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张书雯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庭审中,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张书雯律师发挥其专业优势,精准把控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对于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的偏差,律师通过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向法庭说明宋某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面对公司主张宋某自行离职的说法,张书雯律师指出宋某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宋某是自行离职。在律师的有力论证下,二审维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
在计算加班费和赔偿金时,张书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方面,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公司代理人在面对张书雯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时,显得十分被动。在律师陈述完观点后,公司代理人多次试图反驳,但都被张书雯律师一一化解,最后只能沉默应对。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改判,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某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不过,虽然宋某在二审中获得了更合理的赔偿,但后续的执行问题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张书雯律师表示,会密切关注案件执行情况,若执行遇到困难,将为宋某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确保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