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一场围绕诉讼时效展开的激烈交锋。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款项,而被告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场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汤思骑律师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此前深耕政府法律事务等工作十余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如此丰富的实务经验,使他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案件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组织的举证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对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汤思骑律师坚决主张不予采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也被法院不予采证。而对于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证据,汤思骑律师引导法院对其进行了正确的认定。
在争议评判阶段,汤思骑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同时,汤思骑律师强调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因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抗辩和对法律要点的准确把握,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这一关键障碍,为被告企业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态度,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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