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艺术培训公司承租B小区业委会的商铺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还单方提前退租并自行搬离,之后更是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其主张日期解除,并退还剩余租金15167元。B小区业委会面临着不仅租金难以收回,还要应对诉讼的困境。
20XX年,B小区业委会委托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萍律师处理此案。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面对此案,王莉萍律师第一时间意识到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A公司单方退租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各项损失的认定,于是迅速开始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材料。
在处理过程中,王莉萍律师熟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深知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物业费、空置损失、垃圾清理费等各项费用。若按照普通代理方式,可能会因错过反诉期限而无法主张这些权益。王莉萍律师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包括租赁合同、催缴租金的沟通记录、函件、房屋现场脏乱的照片视频、招租公告、新的租赁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业委会遭受的实际损失。
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因房屋消防验收未通过享有法定解除权、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无垃圾清理费损失”等抗辩理由。王莉萍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逐一进行质证、反驳。指出A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未通过,且其在催租及退租过程中从未提及该事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就各项损失,结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阐述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计算依据,同时明确业委会在A公司违约后已积极对外招租,尽到减损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单方自行搬离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不予认可,综合案件实际认定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解除。驳回A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针对反诉,法院认定A公司应支付欠付租金23333元,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垃圾清理费2000元,对业委会主张的空置损失83925元予以全额支持,因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驳回该项反诉请求。以A公司缴纳的35000元保证金折抵上述租金、垃圾清理费后,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小区业委会损失74258元。案件受理费方面,本诉受理费由A公司全额负担,反诉受理费由B小区业委会负担162元,A公司负担1225元。
虽然此次判决已为B小区业委会争取到了大部分权益,但考虑到后续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王莉萍律师提醒业委会,若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业委会保留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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