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刘XX构成开设赌场罪,认为他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刘XX的辩护人周俊律师则认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通过梳理发现,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这些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如警方的调查笔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刘XX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的组织和抽头渔利活动,起次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刘XX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充分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嫌疑人应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退赃退缴,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至关重要,律师可以帮助嫌疑人梳理案件情况,找出从轻处罚的情节,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开设赌场案最终以被告人刘XX获得缓刑的结果圆满结束,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周俊律师的专业能力。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在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地抓住了刘XX的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缴等要点,为刘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正是由于多年的执业积累,他才能在众多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