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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案辩护:从批捕到审判的全程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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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9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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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两年来,李鉴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成果显著,38人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
多起刑事案辩护:从批捕到审判的全程逆转

正文:“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与执着。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当他接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存在刑民边界不清的问题。

证据收集上,存在诸多难点。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相关证据较为零散。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的规定,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根据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律师在明确刑民边界这一环节上扭转了局面。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和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使熊X被依法不起诉。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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