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与执着。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当他接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存在刑民边界不清的问题。
在证据收集上,存在诸多难点。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相关证据较为零散。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的规定,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根据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律师在明确刑民边界这一环节上扭转了局面。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和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使熊X被依法不起诉。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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