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上亿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青海XX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陕西XX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目标公司违规使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此案件中,如何确定协议效力以及是否应返还股权成为争议焦点。
面对这一复杂案件,马明艳律师走入了这起案件,马明艳作为执业2年且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此时已有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接手了被告陕西XX公司的代理工作。马明艳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合法,且被告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项目资金使用系双方共管,原告知情并同意,相关监管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马明艳仔细梳理双方于2019年10月至12月间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等细节。对于被告在2019年11月接收目标公司相关资料,以及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通过目标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等事实进行充分阐述。同时,她针对2024年目标公司及关联方确认曾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对价这一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协议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马明艳律师在这起亿元标的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清晰的代理思路,成功为当事人陕西XX公司减少了巨额经济损失,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再次展现了其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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