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130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等领域。在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某产生了争议。2024年3月20日,赵某某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3500亩土地,并支付了40万元定金。然而,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于2024年3月2425日全额退还了40万元。但赵某某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定金18万元。
案件最初,原告赵某某掌握着《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支付40万元定金的证据,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方缺失能够有力证明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杨洋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以证明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他还查找并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合同已签订且被告退还定金构成违约为由进行主张。杨洋律师则回应,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并且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根本上判断合同的效力;其次,梳理关键条款,如定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最后,通过提交类案判例,为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依据,以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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