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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获近1.8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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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2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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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黄X因信赖上海某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买入其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产生损失。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代理其诉讼,被告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法院依据示范判决标准,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843.66元并承担受理费。
证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获近1.8万元赔偿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极为关键的程序关键点。一旦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很可能落空。被告正是抓住这一点,辩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拒绝赔偿。执业17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处理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核定损失并证明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作为长期专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律师,他的首个关键动作便是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过去多年处理大量证券纠纷案件的经验让他明白,交易记录是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他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中国XX公司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这一系列操作源于他在众多类似案件中总结出的经验,只有准确核定损失,才能为索赔提供坚实的依据。

在与法院及被告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庭审前,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向法院提出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的请求。法院初步表示会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自己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根据以往经验,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具有很强的参考性,本案应遵循该标准裁判。他还详细阐述了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引用了自己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积累的专业知识。最终,法院认可了徐晓律师的观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损失核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裁判。被告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扣除证券市场及个股风险因素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7,808.04元,以及按该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投资损失共计17,843.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9元。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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