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银行卡;4月2日,杨X又微信借款3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还,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承认借款并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和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转账记录,能证明将15万元转入王X账户以及3万元微信转给杨X的事实,但缺失能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二人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和作出还款承诺,以此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援引现行法律,说明单纯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不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最后,向法庭说明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未使用款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出借账户即应担责”为由要求王X担责,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现行法律无此规定,王X未获益且无借款意思表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周爱荣律师的抗辩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借款合同相对方;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单纯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无必然因果关系;三是有效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要求对方提供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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