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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已完成,XX系却拖欠2289万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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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114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苏州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XX集团某合肥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被告拖欠大额工程款。陈明祥律师于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确定诉讼思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利息,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程结算已完成,XX系却拖欠2289万工程款

原告承接工程并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结算总价款高达349XXXX3834.33元,可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款项逾期未付。在此情况下,原告虽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等资料,但要证明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追回欠款证据链仍存在缺口,比如如何证明被告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陈明祥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表面的证据材料,而是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此次也不例外。他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意外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但陈明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为原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到案件判决,他高效推进整个诉讼程序。在整个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不仅帮助原告追回了巨额工程款,还让原告享受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让被告二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陈明祥律师以专业、审慎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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